郑倩 作
林某因和张某有琐事纠纷,为了发泄对张某的不满,林某编辑一条侮辱张某的信息发布在一个微信群中(发布时群内人数为500人)。张某称林某非法收集他个人信息,并且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对张某及其全家人的名誉、工作及生活造成严重损害,遂一纸诉状将林某告至秀屿法院。
庭审中,林某辩称自己当日已在上述微信群内发布道歉声明信息一条。经法官审理认为,鉴于被告发布不实信息的微信群成员仅为笏石镇某村的村民,被告并未在其他渠道扩散发布不实信息,且亦有在该微信群中发布道歉声明,故酌定被告在村民委员会张贴书面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微信并非绝对的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或朋友圈中发表言论、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理性文明。如使用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极易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甚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构成侵权行为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湄洲日报记者 傅梅香 通讯员 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