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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企业将享增值税“先征后退”

莆田新闻网 www.ptxw.com  2008-4-11 [来源:福建日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0日宣布,国内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将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将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划,到2020年,中国大陆地区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2%提高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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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金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