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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被罚一千元

莆田新闻网 www.ptxw.com  2008-9-9 [来源:福建日报]


   8日,龙海市经营防盗器材店的黄某在促销广告中标上“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就因为这画蛇添足的一句话,被龙海市工商局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龙海市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黄某店中张贴一张促销告示:9月1日至10日,本店举行让利促销活动,凡在本店一次性购买满300元以上的,可获得九折优惠……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本店拥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在促销广告上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已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为此,龙海市工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商家在促销广告、店堂告示中擅自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属“霸王条款”,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郑爱国 蔡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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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金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