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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6/23 10:15 来源: 湄洲日报 编辑:陈梅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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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小学教师中开展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在小学教师中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简称“小中高”。 2008年全省360名,我市占33名。
《通知》详细规定了评审条件、评审范围与聘任、推荐名额与比例等具体事项,要求推荐评审对象中的小学专任教师不少于65%,非专任教师(指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的校级领导,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小学教研、督导、电教人员)不超过35%。专任教师中的农村教师(指城市、县城所在地学校以外的教师)不少于 40%,并注意推荐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据了解,本次申报评审人员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的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在2008年6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参评。评审通过人员,由各校结合今年开展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内,按岗位聘用程序予以聘任。(林仙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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