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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购建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计定,就低确定。
(一)住房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依抵押物的评估价(框架结构的房产抵押率为60%;砖混结构的房产抵押率为50%;划拨土地的抵押率为30%;住房用地为出让土地的,抵押率随房产的抵押率;住房用地为商业用地,抵押年限为10年,抵押率为50%)、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及新购建房的总价综合计定。
(二)按揭贷款。按揭比例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及新购房的房价综合计定。
所有类型的贷款额度都不超过所购、建房产总价的70%,每户家庭(夫妻)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每户家庭(夫妻)每次购建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没有还清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负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责任的职工,担保责任结束前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正式收入的50%;若有多笔贷款的,月贷款总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正式总收入的55%)、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及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等综合计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为贷款时点到借款申请人、共同还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年限短的为准,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住房抵押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供自有的或他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所抵押的房产需进行价值评估并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二)按揭贷款。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供按揭的楼盘的商品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需办理所购商品房房屋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购、建房手续(原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备齐所需材料(见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目录),经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借款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借款申请人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申请人送达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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