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事故信息处置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事故信息上报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救援情况。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每2日续报1次。(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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