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车主允许,男子开车撞伤人
2005年9月14日,陈先生将货车停靠在林先生经营的废品收购场内装货。林先生一时手痒,未经陈先生允许,就坐进驾驶室开车。货车发动后撞上民房,房内的黄先生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台江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先生出院后,将陈先生、林先生和肇事车挂靠单位福州某运输公司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损失。
车主是否赔偿?引发双方争执
黄先生认为,根据交巡警部门所做的笔录,足以证明在事故发生前,陈先生在没有拔出车钥匙的情况下,将车辆留在废品收购站内,也没有要求或者交代任何人保管该车。
作为一名司机,他应预见到未拔出车钥匙、未锁车门也无人看管的车,可能被人开动,进而发生事故。而陈先生以不作为的方式将车辆交给林先生,和林先生没有驾驶技术却驾驶汽车相结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陈先生的侵害行为与林先生的侵害行为是直接结合,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陈先生感到很委屈。他辩称,自己下车时已熄火,还关上了车门,尽到了一切管理义务。未锁门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引发交通事故。自己的行为最多属于司法解释上的间接结合,他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尽注意义务,车主也要赔偿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由于陈先生与林先生对于本案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共同故意及共同过失,因此,二人分别实施的行为之间形成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是判断他们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依据。陈先生并未授意林先生驾车,也没有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他未锁车门、未拔车钥匙的行为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本案的损害结果。但是,该行为为林先生擅自驾车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陈先生与林先生之间分别实施的行为,应界定为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是陈先生作为驾驶人员,没有尽到对车辆保管的高度注意义务,其过失行为隐含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他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而林先生没有相应执照却擅自驾驶货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福州某运输公司应对陈先生所负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令:林先生承担7成赔偿责任,即赔偿黄先生20.9658万元;陈先生承担3成赔偿责任,即赔偿8.9853万元;福州某运输公司对陈先生所负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名词解释: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据经办法官介绍,所谓直接结合,是指在行为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个行为的结合虽具有偶然因素,但结合程度非常紧密,以致凝结为一个共同加害行为对受害人产生损害。数个行为表现出来的是行为竞合,即数个行为人必须均直接实施了加害行为,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是无法加以区分的。
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并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数个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原因竞合。(记者 陈鸿星 林哲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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