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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营者要有法律意识

莆田新闻网 www.ptxw.com  2007-10-15


  报载:38岁的湖北人魏彬伙同其妻及老乡,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和沐浴露近2000箱,非法经营数额达17万余元。最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魏彬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案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这个案例,再次为个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业主敲响了警钟。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商品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商品受国家法律保护,违法经营商品必受法律制裁。作为经营者,要有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及时注册商标,防止被他人抢注商标;发现他人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民法通则》和《刑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执法部门可责令立即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予以罚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要在追究违法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刑并处罚金。
  商品经营者要有法律意识,了解从事商品生产、储存、销售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如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来源:湄洲日报][责任编辑:陈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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