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特许人应该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省经贸委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向省经贸委备案。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特许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此外,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中的信息有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相关网站向省经贸委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依据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填写《特许经营合同变更情况表》,并向省经贸委报告。对于未在3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特许人,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记者 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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