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11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元罚款;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交通安全驾驶的处以50元罚款等。(记者 田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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