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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丢失限额赔属霸王条款 涵江一货运站被查处

莆田新闻网 www.ptxw.com  2008-1-28 [来源:湄洲日报]


  货物运输途中时有丢失、变质、损坏等现象发生,不少货运站自行规定按运费倍数限额赔偿。近日,涵江工商部门依法认定此为霸王条款,并予以查处。
  此前,郑先生委托涵江一货运站快递价值2300多元的日用品到三明,运费45元。不久,货运站告知货物丢失,郑先生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可对方表示,货运单已写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未投保者货物遗失或损坏最高赔偿金额为运货费用5倍”,“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货站所有”等条款,因此只能赔225元。
  工商执法人员接到郑先生投诉即深入调查,认为该货运站自行规定按运费倍数限额赔偿,系免除自己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公开原则,属无效霸王条款。于是根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货运站照价全额赔偿,并处以1500元罚款,还了郑先生应得的公道。(刘景辉 关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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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