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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构成犯罪受到制裁

莆田新闻网 www.ptxw.com  2008-4-7 [来源:湄洲日报]


  为了牟利,竟打起了贩卖淫秽物品的主意,还来不及卖,就被逮了个正着。近日,涵江法院一审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杨某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4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15000元。
  2006年11月初,四被告人和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商讨共同出资成立音像店,销售侵权音像制品,并进行了职责分工。同月10日,被告人一伙按各自所占的股份共出资人民币20万元,租住民宅作为销售“片场”,并雇了员工。在经营期间,为了达到进一步牟利的目的,被告人一伙商议后,于同年12月9日,由被告人王某从广东汇款购买淫秽物品音碟,同月11日,该批淫秽物品即送达音像片场。次日,莆田市公安局对该音像片场进行核查时,当场扣押涉嫌侵权音像制品DVD66725张。经鉴定,其中64128张属违法音像复制品,1212张属淫秽物品音碟。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都能自愿认罪,且所贩卖的1212张淫秽DVD音碟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陈霖 吴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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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