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没有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但为实施抢劫制定计划、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也构成了犯罪。近日,涵江区法院以抢劫罪(预备)分别判处杨某坤等3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坤、杨周某、杨明某3人系湖北恩施市人,3人因囊中羞涩,产生了“抢两个钱花”的念头。2007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3人经过策划,携带刀具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从莆田窜到涵江,伺机寻找下手对象。在涵江兴化明珠酒店附近,3人准备对两位夜行的年轻人抢劫,后发现这两名青年比较强壮,3人估计不好对付,就沿着福厦路往涵江方向另择目标。在涵江好运酒店旁,3人见1名女青年,欲行抢劫时因过往车辆太多而作罢。之后,3人又继续前行寻找目标,在涵江国货商场附近被治安巡逻队员拦下。由于3人形迹可疑,巡逻队员对3人进行盘查,3人供出了当晚准备抢劫的事实。
杨某坤等3人抢劫未遂受到减轻处罚。如果他们当时抢劫得逞,那就要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
(陈廷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