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蓝X峰,男,31岁。广西陆川县人,大学文化,原广西一公司人事部经理。2007年10月28日,蓝X峰持其购买的假身份证,在黎塘镇邮政储蓄所以“中纪委”的姓名办理了储蓄卡和存折。随后在其所在单位办公室内,通过网络查询,掌握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及地址和相关国家文书格式,伪造了广西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个人的惩罚处分文件和单位印章,并加盖在其伪造的文件上。
伪造文件中称,收信人因存在挪用公款、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纪问题被群众举报,广西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决定对其做出罚款决定,要求收信人在7日内将罚款3000元、5000元不等,汇至其帐户。随后蓝X峰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寄给被害人黄X平、万X均等十三人,欲骗取财物合计46000元,均未得逞。经被害人举报至广西自治区纪委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蓝X峰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08年1月9日在其所工作单位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X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蓝X峰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王刚 李婧源)
|
主办: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承办:莆田市互联网新闻中心 联系电话:0594-2232538/2233258 传真:0594-2281852 投稿信箱:ptxw@ptxcb.com 闽ICP备2006050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分) 本网站顾问律师:王洪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