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日前市建设局发出《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据介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莆田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办事处(乡镇)与居(村)民委员会各一份。对企业违规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或提交的材料不够齐全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出具备案证明,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同时,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对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今年8月30日前办理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陈盛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