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单位莆田市新洪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33.8万元,判处被告人林华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单位莆田市新洪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华清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谋取利益,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将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以出让金61.5元/平方米的价格出让给该公司的土地(非基本农田、耕地)计16123平方米,连同地上建筑物以不同价格转让给他人,获得转让价款人民币13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莆田市新洪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林华清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16123平方米,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33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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