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七十条。与此同时,实施了近18年的《城市规划法》相应废止。当前,要把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城乡统筹发展、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崭新理念,尤其是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同时,《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与工业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可以说,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寓义不同凡响。
二、深刻理解《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容和实质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对比新旧两部法律,最大的不同是新法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概括起来主要有10个方面内容: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就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建立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大监督和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新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明确工作失误要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明确授予政府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来之不易,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责任重大,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要在全社会大力宣讲《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宣传,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营造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大调查研究,对与《城乡规划法》相抵触的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抓紧修改,实现与新法规的平稳衔接。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并彻底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科学水平。要制定城乡规划编制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推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备案工作,编制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规划,建立起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指导我市城乡建设。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与《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相违背的做法,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在“海西”迅速崛起。 (作者为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