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低保办获悉,为进一步保障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从2008年1月份起,我市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据悉,荔城、城厢、涵江、秀屿、湄洲岛、北岸开发区等区、管委会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仙游县为每人每年1560元,实际执行标准可高于上述标准。今后每年供养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各县(区、管委会)逐年调整。调整五保供养标准每年所需经费(市本级92万元,县、乡两级负担214万元)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一定经费发放给五保人员以补助门诊费用。
与此同时,从2008年1月份起,城市最低保障标准也作进一步提高。荔城、城厢、涵江、秀屿、湄洲岛、北岸开发区等区、管委会每人每月由185元提高到220元,仙游县每人每月由170元提高到200元,城市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85元。市级增加相应保障调剂金。(蔡美峰 郑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