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我市近日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及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城市医疗救助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五”人员。救助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筹资,用于全额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革命“五老”人员。补助资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用于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在新农合补偿后再予以补贴。两项暂行规定由6月1日起实行。 (特约记者 陈婷)
|
主办: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承办:莆田市互联网新闻中心 联系电话:0594-2232538/2233258 传真:0594-2281852 投稿信箱:ptxw@ptxcb.com 本网互动Q群:27532169 闽ICP备08010073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分) 本网站顾问律师:王洪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