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费用负担过重的困难和问题,日前,我市制定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新的暂行规定自6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10万多的城乡困难群众将从中受益。
据悉,城乡医疗救助包括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和城市困难群众救助。新的暂行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自6月1日施行后,各县(区、管委会)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城市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或自行废止。
新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救助补偿比例和保障水平。据了解,目前全市需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达92458人。医疗救助对象根据新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剩余可报销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70%救助。其中,五保户对象、住院分娩医疗救助对象和精神病患者,剩余可报医疗费用将给予100%救助。所有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的住院救助金额最高可达2万元。
其次,创新了医疗救助的方式,在原全额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基础上,新增了二次救助、慈善救助、特殊门诊救助等新的形式。其中,二次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患有恶性肿瘤化疗和放射治疗(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糖尿病等6种医疗救助对象,年终在新农合按特殊门诊统筹补偿后,剩余可报医疗费用民政部门再予以50%救助,每人每年享受的特殊门诊救助金额最高为2万元。
为了给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民利民的医疗服务平台。新规定实现新农合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行“一站式”服务。具体衔接办法是各县区民政部门向新农合经办中心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新农合经办中心根据本规定予以同步结算,将救助对象依托新农合各定点医疗的窗口一并办理,实现共同使用同一新农合网络平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为推进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衔接,切实解决1万多城市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等相结合的方式。在住院救助上,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剩余可报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为1万元。特殊门诊救助,剩余可报医疗费用民政部门予以50%救助,每人每年享受的特殊门诊救助金额最高为1万元。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不予以医疗救助。(蔡美峰 郑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