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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资双方影响分析

莆田新闻网 www.ptxw.com  2008-9-23 [来源:湄洲日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9月18日起正式实施。昨日,记者就其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的影响,采访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金龙。
  据介绍,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存在误解,该条例是在此基础上,对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解决了以下三大分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规定也很分散。黄金龙说,“铁饭碗”之说其实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错误解读。
  为了消除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可以解除各种劳动合同情形归纳为13种情况,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为14种情况。按规定,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13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14种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黄金龙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27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际上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条例是为了消除社会误解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

企业不得滥用“劳务派遣”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条例也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者名册给予处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名册的提法进行了细化。黄金龙说,劳动者名册的建立,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进行监督。(黄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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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