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近日,市政府办发出通知,加强地名命名和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通知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建设的进度,认真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地名命名的具体方案上报批准,命名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地名标志。凡城区新建的道路、桥梁、广场、公园、住宅小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的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登记的名称作为建筑物(群)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命名、更改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对非法命名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的,民政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本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地名名称(含地址)时,都必须以市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对外公布的地名名称,或市地名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门牌证》地址为准。有关部门在埋设交通道路指示牌时,其版面书写的大道、街、路、巷等地名名称要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林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