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永福)市民林先生上小学三年级的儿子小林,用攒的零花钱买了一部1100元的手机,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林先生退了这部手机。
今年10岁的小林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平时,他看到大人拿手机打电话很是眼馋,暑假期间,他到市区文献路一家手机店,花1100元买了一款自己喜欢的三星手机。
小林的新手机没买几天,在外经商的父亲就回家了。林先生发现,才上小学三年级儿子居然买了手机,非常生气,他既担心手机影响孩子的学习,又怕手机有害孩子健康,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认为,孩子也是顾客,顾客要买东西,没有理由不卖,拒绝退货。林先生无奈向工商部门求助。
工商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认为,林先生的儿子只有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机的用途和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只有让其法定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才能买卖。经调解,商家以1100元的原价退货。
|
主办: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承办:莆田市互联网新闻中心 联系电话:0594-2232538/2233258 传真:0594-2281852 投稿信箱:ptxw@ptxcb.com 本网互动Q群:27532169 闽ICP备08010073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分) 本网站顾问律师:王洪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