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在前年与别人一起偷了台电脑……”9月6日上午,一名男子走进霞林派出所值班室,对值班民警说道。值班民警经网上比对核查,原来是2006年被警方上网追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陈国某来投案自首。
2006年5月底,陈国某与陈某、陈剑某(该2人均已判刑)等3人合骑一部摩托车在新度镇闲逛,这时,陈某想起自己的同学谢某就在附近,便提议去谢某家喝两杯。到了谢某家附近时,陈国某觉得自己不认识谢某,决定不进去玩,独自骑着摩托车在附近溜达。陈某、陈剑某2人来到谢某家中,谢某热情接待,不仅买来了啤酒,还买了下酒菜招待他们二人。3人围在桌子旁边聊天边喝酒,在陈某、陈剑某的轮番“轰炸”下,谢某很快便醉得不省人事。凌晨1时许,见时机已成熟,陈某与陈剑某便窜到二楼房间内,将谢某办公桌上一部台式电脑(经物价鉴定价值2470元)搬到楼下,陈国某开摩托车载陈某、陈剑某逃离现场,并将电脑带回家藏起来。之后,陈某将电脑以16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陈国某与陈剑某分别分得300元赃款。
案发后,陈某、陈剑某很快被警方抓捕归案,而陈国某一直潜逃至今。在城厢警方开展“保奥运抓逃犯”专项行动中,深感无处可躲的陈某独自来到霞林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释法:自首可获轻判
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民警根据法院审判书介绍说,陈国某、陈剑某、陈某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灌醉他人并采用秘密手段,偷走他人价值2470元的电脑,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陈国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忠华 吴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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