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自江西的农民工小李向晚报热线打来电话反映,今年6月份,他与我市一家鞋厂签定一份劳动合同,由于当时急于找到“饭碗”,所以并没有对协议上的一些诸如“不加班,扣工资”、“临时辞职,扣工资”的苛刻条款表示异议,工作3个月后才发现,自己无法适应该厂规定的劳动强度。他向记者咨询,此类合同条款是否合理?
据小李反映,今年6月份,他通过中介找到了一份工作,由于当时手头拮据,且厂方开出的薪水较高,马上就可解自己所急,因此,对于厂方所提出的“不加班,扣工资”、“临时辞职,扣工资”等条例并没有过多在意。一个多月之后,小李就渐渐吃不消该厂对员工规定的劳动强度了,他告诉记者,一直以来,他的体质都不好,工厂要求每个员工至少有3个晚上要加班,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自己所能承受的劳动负荷。上班的第三周,小李就向鞋厂的主要负责人提起减少加班次数的请求,但对方告知,若不按照规定上班,那么,将会扣除当月工资的40%。“我原以为自己可以慢慢适应的,可是,现在身体的健康状况已经亮起红灯了。”在上班4个月之后,小李仍无法适应该鞋厂的工作强度,其间,还病了一周,最终,只能向鞋厂方面提出辞职,当时一位负责人表示默许,答应小李3天后办理相关手续。
原以为可以顺利拿回应得工资,可是3天之后,厂方拿出当初签定的《劳动协议》,并告之,小李在合同期内临时提出辞职将被扣除应得工资的50%,理由是,“毁约”应当要比拒绝加班的“处罚”还要严厉。对此,小李表示难以接受,几经协商,仍没有结果。
10月7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该鞋厂一张姓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加班是普遍现象,如果不加班,厂方很难有利润。对于小李提出的各种异议和要求,他表示,虽然,小李“毁约”了,但厂方会考虑进一步妥善处理此事。
劳动协议涉嫌含有霸王条款,劳方合同期内毁约,究竟孰是孰非呢?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何律师认为,厂方强制工人晚上加班违法的。劳动法规定,安排工人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个月不能超过36小时,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可以认定该协议确有霸王条款之实,此外,工人在合同期内辞职,亦有毁约之过,因此,建议小李向劳动部门反映此事,协商处理。
截至记者发稿时,小李向记者打来电话反馈,厂方已经与之进行了沟通,并承诺将在11月前全部结清小李的薪水。
陈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