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张杰报名参加湖南卫视的选秀节目《快乐男声》,并向上腾发出有关解除演艺协议的律师函,理由是对方的“雪藏“严重阻碍了自己的艺术发展。上腾随即委托律师致函张杰,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要求其终止参加“快男”的活动。但同年5月3日,张杰和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一个月后,上腾以张杰擅自毁约参加“快男”并签约天娱而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杰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腾公司与张杰2004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张杰赔偿上腾公司损失50万元。张杰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杰报名参加“快男”并与天娱签订演艺经纪合同,违反了与上腾公司之间的约定;且张杰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腾严重违约从而导致该演艺协议应予解除。因此,决定维持一审判决。(朱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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