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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于芬总奖金26万 根本没有"数百万"

莆田新闻网 www.ptxw.com  2008-11-18 [来源:人民网]


今天,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中心的法律顾问邓群就教练员奖金发放办法、获得奖励的标准以及于芬的奖金数额、领取情况在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展示了多件物证,并进行了说明。他表示,经调查:于芬总共只有261325.5元奖金,“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说‘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而且,这些奖金已经全部领取。并且,游泳中心还出具了一份有关于芬奖金发放情况的长篇说明书,全文如下:

  一、关于教练员奖金发放办法

  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发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要根据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本队其他有关教练员的奖金。”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实施细则。”原国家体委三司游泳处按照该文件的精神,于1997年3月1日制定了《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教练员的培训奖金分配比例:(一)教练员的培训奖金15%奖励未带运动员的总教练,没有总教练的队伍除外。(二)教练员的培训奖金其余部分奖励所带运动员创造成绩时向前推四年的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四年的奖金分配比例按40%、30%、20%、10%向前推,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计算,每月的奖金按平均值计算。(三)现任教练员包括主教练与助理教练,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有多名主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

  随着1997年的机构改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其后进一步修订了有关规定,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并向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进行了备案。其中规定:“二、教练员奖励:1、总教练或教练组长奖励:在教练员奖金总额中提取10%,奖励未直接培训运动员的总教练或教练组长。总教练或教练组长所获奖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主管教练的最高奖金数额。2、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奖励:现任主管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奖励在扣除总教练和教练组长奖金后,按运动员出成绩时间向前推算四年,分别计算现任主管教练员和输送教练的奖金比例。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输送教练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训练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平均计算。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如有多名主管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

  对于国家跳水队领队的奖金发放,经我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将其视同总教练进行奖励,同时也向总局进行了备案。上述条款,就是我中心多年来一直坚持的对获得国家奖励的教练员进行奖金分配的根本原则。

  这些规定中,有几个基本概念:

  第一,国家奖励是指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作为特例的2001年东亚运动会和2001年北京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才能得到国家给予的一定奖励。至于全运会、全国比赛的有关奖励由各个省市掌握,我中心只负责发放国家奖励。

  第二,获得国家奖励的运动员是个人单独享有一份奖金,而属于教练员的一份奖金是由多人共同分享的,比如国家队总教练或教练组长、国家队主管教练、国家队助理教练,有时还有省市队输送教练、省市队助理教练等等。

  第三,“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这就是说,只有在这四年之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教练员才能按照每年的比例分享到奖金,而四年以外的教练员是不能享受国家奖励的。

  对于上述办法,我中心在2008年3月14日正式对外公布,总局监察局于2008年4月2日也向于芬同志当面阐述过,我中心于2008年6月18日再次派出专人到清华大学向其进行了详细讲解。如果于芬同志还有不理解或者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向我们提出,我们可以作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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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汤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