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和谐宗教,是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我从事宗教工作以来经常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课题。
有人认为,宗教还不是一些祈祷、烧香拜佛的事情吗?殊不知,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全世界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信仰宗教,就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至今仍有上亿人信仰不同的宗教。当今世界,宗教冲突此起彼伏,宗教极端势力与国际恐怖主义结合在一起,搅得世界很不安宁。宗教在现代化浪潮中不仅没有衰弱,反而成为当今世界的突出问题之一。
我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还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除了道教外,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均由国外传入,与国外宗教有着历史渊源和不同程度的联系。在几千年的中外文化交流史上,宗教文化交流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促进了相互联系和了解,对各自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在全球化时代,我国宗教方面存在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也大都与外国插手和渗透有关。这就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
什么是宗教,伟大哲人有种种描述:宗教是“虚幻的太阳”、“人民的鸦片”、“颠倒的世界意识”等等,至今似乎没有一个比较完整准确的概念。然而,宗教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客观事实。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对客观存在、客观过程、客观规律的尊重,也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策。这绝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我们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任何歧视信教群众,忽视和抹杀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会增加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携起手来,共同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做好宗教工作,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兴旺发达与长治久安。胡锦涛同志之所以把“宗教关系”列为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同等重要地位,原因或许就在于此吧!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生活中的“宗教关系”,关键看能否通过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规范,使宗教成为社会的和谐因素,使信教群众成为建设国家的积极力量,使宗教界成为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有效屏障。
邓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利益相违背。”
国家宗教事务局叶小文局长在《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一书中指出:“我们对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要依法加以保护;对种种貌似宗教而实为巫术和伪科学的迷信活动要彻底予以揭露;对邪教“法轮功”要坚决批判;对受蒙蔽受愚弄的群众要耐心地予以科学引导、教育和帮助;对打着宗教旗号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活动,要坚决依法打击。”
众所周知,宗教的社会功能具有两重性,既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也有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功能。对这个基本现实,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绝不能被所谓“神圣的光环”所蒙蔽。要充分发挥宗教对社会有益的一面,抑制它对社会不利的一面。宗教不能忘记社会的责任,宗教界要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这是我们党对宗教界的庄严号召。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两个要求”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片面理解为是对宗教的限制,不能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首要是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那种一提管理就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一提管理就是“政策收紧”的想法、说法和做法,不符合客观实际,都是要不得的,也是有害的。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符合宗教团体的切身利益,已经在宗教界逐步取得了共识,并成为一种自觉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不正当行使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也必须依法管理,要注意克服和消除重限制、轻保护,重权力、轻权限,重施行、轻监督的倾向,切实提高依法管理的效力和质量。
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宗教团体的领导权必须掌握在宗教界爱国人士手中。要切实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宗教团体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之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
加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我们党和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一条重要经验之一,就是高度重视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宗教工作干部要具有全局观念,世界眼光,创新精神,法治观念,服务意识,严谨作风,能够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振奋精神,忠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党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加强宗教领域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分析宗教工作形势,检查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在处理复杂的宗教事务中增长才干,提高水平。“宗教无小事。”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急不得,松不得,更放不得。要注意,“多事”最好不要有宗教的事,即使与宗教沾边的事,也要从宗教中拉出来。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是基于帝国主义曾经长期利用宗教侵略和掠夺中国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对我国广大信教群众意愿的真诚尊重。在全球化时代,一些人打着“传福音”的旗号,对我进行渗透,甚至是咄咄逼人,无孔不入,突出表现在精神信仰中,文化需求中,民族心理中。为此,要十分警惕和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所进行的渗透活动,要守好国门,护好家园。要学会多做争取人心,争取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的工作,彻底粉碎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宗教工作,其实也是统战工作和宣传工作。宗教局长,其实也是统战部长和宣传部长。
在1961年,毛泽东同志在同十世班禅的一次谈话中指出:“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为了做到“又红又专”,我一边领导全市宗教系统干部扎实做好宗教工作,一边联系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宗教工作,并积极思考写下了许多短文,日积月累,竟然结集成了《和谐宗教》一书。因我的见识局限性较大,理论水平不高,探索也不深入,错误在所难免。我诚惶诚恐。不论是批评,还是指责,我的心情都会好起来的。
希望更多的人重视宗教工作,关心宗教工作,支持宗教工作。
希望在中华大地上能够尽快构建起和谐宗教,并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因为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历史使命。
张元坤 2007年夏于北京养怡山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