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如峰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小不和谐因素。”和谐因素占主导地位,但不和谐因素也要在发展中、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不断化解。
在日常生活中,矛盾因利益而生、因调整而灭。利益有直接利益与非直接利益之分,而非直接利益常常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非直接利益冲突”也是社会稳定过程中的一种可能产生冲突的形式。
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俗话说,治水宜疏不宜堵。如果及时疏导,可能转化成为一种社会资源;相反,如果不及时疏导,则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安定因素。所以,“非直接利益冲突”也应及时地加以疏导,防患于未然。着力增加和谐因素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要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有些群众往往需要有一个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要整合调解资源,建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诉求或下访、走访、约访来化解矛盾。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倡导培育和谐理念。要关注人们多方面的感受和需求,切实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利益工作。要完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加强社会心态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促进社会情绪交流渠道畅通。
要及时妥善化解“直接利益冲突”,消除“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外在诱因。为了使“直接利益冲突”及时妥善化解,有关部门要提高化解冲突的认识和能力;政法机关要公正执法并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使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
要与群众作换位思考。要完善对干部的监督和考核。在处理“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纠纷与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带有浓厚的群众感情,人性化地执法。
要尽早披露事实真相,帮助群众“有序维权”。一些事件表明,民间的传言与互联网上的猜测、谣言等,要尽量尽快说清情况、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疑虑,从而使猜测、谣言不攻自破;媒体要反映社情民意,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群众知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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