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奕晖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站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构建和谐社会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监督、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夯实物质基础。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一方面,围绕经济发展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县委工作中心,对于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定,保障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工作监督力度,围绕促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从实施“项目兴县、工业富县、农业稳县”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三农”工作、生态环境建设、中心城市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开展工作监督;对影响妨碍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研,组织代表视察,提出建议意见,促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督促政府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法律监督,努力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评议,个案监督等方式,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执法犯法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机关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贯彻依法治县的决定、决议,督促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为重点,面向全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营造社会安定稳定的良好环境。夯实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基础,把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作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指导,促进乡镇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村民自治法”的实施。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论是监督工作,还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都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重点,不断改进工作,提升工作水平,做到亲民、为民、护民。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而且产生于不同阶层,代表着各种群众的利益,他们对于维护团结、发扬民主、凝聚人心起到权衡与制约的最佳效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规范、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四个百分百”的要求和“二十个字”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努力化解群众矛盾、社会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稳定;尽心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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