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境下,债务人生前债务并未随之消灭,需要依据债务人死亡时的遗产状况而定。“父债子偿”不再是天经地义,而是继承人依法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2019年6月,李某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7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支付后,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张某借款柒万元。此据为凭”,张某在借条下方签字摁手印。借款后,张某多次催讨,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去年5月,李某死亡。而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配偶、子女和父母在继承李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案涉债务。
庭审中,各被告均声明放弃继承。但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李某的遗产范围及处理情况,且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法院判令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一方面,这有利于避免继承人继承财产后不偿还债务的风险,保障债权人权利;另一方面,以继承遗产为限的责任范围,亦不会额外加重继承人财产负担,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规定,债务人死亡时若存有遗产,则其生前债务应以其遗产清偿;其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则其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若债务人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则其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司法实务中,债务人的继承人往往在收到应诉材料时才知晓案涉债务,故大多在起诉后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声明放弃继承,但此时距离债务人死亡已经过一段时间,故法院对于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及遗产的实际处理情况无从确认。由此,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案情及在案证据,立足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分析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这样不但可以保障债权人权利,避免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清偿债务,而且对于继承人来说也不会额外加重其责任负担,因而大多仍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人生前债务。
为防止债务人死亡后追索债权可能存在的风险,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出借人借款时,最好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借条等借款凭证,明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等,并有第三方的见证和签字确认。同时,为了保证债务得到履行,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保证人。出借款项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或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支付方式,并备注“借款”性质,以保证借款支付记录可以有效查找和保存。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截止后,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催讨借款,并留存催讨的书面凭证或微信、短信、通话等聊天记录,以防止诉讼时效届满。若发现债务人死亡的,也应及时持相关债权凭证及转账凭证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俞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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